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 (1)对欺骗手段的认定; (2)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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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较大的,不仅会被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的,不仅会被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不仅会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会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没收财产。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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