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适用此项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②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③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④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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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夫妻分居两年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合同,必须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而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的分居时间。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5、人证如果能够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的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证明分居满两年需要证明夫妻双方在着2年之内从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未发生性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夫妻分居两年: 1、双方当事人对于分居的陈述与认可; 2、共同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协议中明确表明了分居开始的时间;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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