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应有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减除费用3500元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500—0—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500×10%——105=15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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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规定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额超过5000元就要缴纳个税。但这个金额不包括个人缴纳的设备及公积金的金额。而且如果有附加扣除的话,还可以从工资额中按当地的标准把附加扣除的部分去掉,附件扣除包括赡养老人,孩子教育,房租或房贷,学历教育等,工资额中扣除了这些以后不超过5000元,不需要交个税,如过超过5000元,按超过的金额的规定比率交个税。
工资扣除标准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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