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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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不能改变住房性质的,则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而且如果改造需要经过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如果利害关系的业主有不同意的,则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是,在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业主可以依法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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