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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增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可以看出,申请破产的前提是自己丧失债务偿还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至于丧失债务偿还能力到底怎么判断,法院会有严格的审核,如果一个人有正常的工作,有正常的生意来往,而且收入还不低,那未必能够成功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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