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的事项,可以主动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具体可参考签订的保险合同。机动车车辆保险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无过失责任保险;车辆停驶损失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自燃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新增设备损失保险;车上责任险;盗抢险。 机动车保险合同各方主体 1、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人、其他的保险金权益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业务员、保险公估人等。 第三人责任强制险:指为了保护行人、其他车辆驾驶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受害人而强制要求机动车预先交纳的保险费。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上述相关费用。 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注意事项1、出险时,应按出险当地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2、索赔时,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费用单据。保险人无异议的,应在10日内赔偿结案;3、出险后,无论赔偿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保险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4、出险后,事故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向第三方索赔,也可向保险人索赔。但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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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车辆报废的理赔方式: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等,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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