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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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共同按揭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婚后共同买的房子离婚分割如下:离婚时婚后房子的分配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双方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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