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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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字后不算离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就有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表达自己真实意思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成立。同时,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要经过合理程序履行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才能完成。
当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离婚后私下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该私下签订的协议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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