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的可以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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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标准的有关条例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为最重,功能器官完全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十级为最轻,三个等级为生活自理障碍,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功能器官严重受损、功能器官严重并伴有并发症,平时生活要依靠医疗器械。
根据我国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为了综合考虑各门类之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下文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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