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 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意义在于: 1、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标向。 2、有利于劳动者根据其能力、特长、兴趣爱好来选择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潜能,进而有利于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必须要求不断优化劳动力资源的整合,所以,劳动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调整指标来规范。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和改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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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是: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预告解除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发生解除之效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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