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中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要求以为了自己的意思,也包括为了他人的占有,同样也不包括代理占有、间接占有、占有改定等。其次,对财物的占有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占有的有无及其限度、占有的归属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点。占有的有无及限度 财物处于事实性支配状态下的认定。如果财物出于事实性支配的状态之下或者说处于推定此种状况的客观状态之下,而且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中的占有。但是,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排除他人意图占有的状态,原则上可以客观认定,在实际支配不明的时候,则要考虑占有人的个别支配意思。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处于某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场合。例如放在自己住宅内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即使忘记了财物具体存放在何处,也应该认定为这里的占有。也就说此种场合之下,并不需要所有人的持有或者守护,同理,放在自己轿车内的财物,即使所有人忘记了存放地点,也认定为这里的占有。第二,处于某人事实支配领域之外的场合。例如,停放在自己家门前的摩托车,即便是无人看守,但是只要能推定为他人事实性的支配,也应该认定为这里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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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盗窃罪是公诉案件;而侵占罪是绝对的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2、盗窃罪是将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行为模式是破坏他人的占有,并建立自己的占有;而侵占罪是将自己本来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行为模式仅仅是建立自己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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