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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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赔偿项目。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3)护理费: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 (5)住宿费: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7)必要的营养费等和财产直接损失。 2、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3、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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