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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集资诈骗罪,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取保候审。是否取保候审并不限定于某个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第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第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两者区别主要是: 1、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2、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本罪与诈骗罪而言,本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本罪定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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