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 2、用人单位自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之日起的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应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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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准备失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表,以及自己的两张一寸的照片这些相关证件。然后在失业的30天以内带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最后带着相关证件到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如果失业超过60天还未办理手续,会失去失业保险待遇。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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