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新《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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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而只有甲方持有不给乙方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合同就是甲乙双方在自愿原则上订立的约定,双方都需持有,是保障合同落实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之一。
在合同中,为了简化对当事人的称呼,一般都将甲方、乙方作为当事人的代称。客户既可以是合同的甲方,也可以是合同的乙方,没有法律规定谁必须是甲方,谁必须是合同的乙方。 所以,在实践中,客户一般是合同的甲方,并非法律规定,而是习惯形成。在拟定合同中,既可以将客户列为甲方,也可以列为乙方,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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