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由此可见,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范围是“2千元至4千元”,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也即诈骗罪的立案金额是“2千元至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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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时,其他类型的诈骗立案标准如下: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人以欺骗的方式,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处分意识,从而转移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并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的,则成立诈骗罪,立案标准要求犯罪行为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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