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享有产假30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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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产假规定 1、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也是就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陪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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