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经过自由恋爱,双方愿意结婚的,凡要求在内地办理婚姻 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下列证件: 1.国内公民:(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 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证明. 2.港澳同胞:(1)港澳同胞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 )我同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状况证明,和经 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了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 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 姻登记机关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了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 人离过婚,或丧偶.或有过同居关系的,也要持有相应证件或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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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或大陆公民应提供下列证件:1、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2、工作单位或者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婚姻状况证明;3、华侨来自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必须持有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和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证明的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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