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视为过高,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取代,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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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息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利率在24%以内,它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高利贷的,法律不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年利超过36%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要求民间借贷包括网贷中以各种名目约定的利息、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取现费、逾期费等等,都视为是利息,并且利息不能超过每年百分之二十四这个红线也就是每月百分之二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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