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有争议的,可以起诉积极,两周岁以下一般归女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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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协议有效,协议要写明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等; 2、写明协议抚养的原因; 3、写明抚养权归谁,探视的规定; 4、不直接抚养一方所需支付的抚养费具体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5、其他有关抚养过程中的协议。
女方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方法: 1、突出自身经济条件方面的优越; 2、突出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3、突出自己以及家人能给予孩子更多陪伴和照顾的证据; 4、展示孩子想要与自己生活的意见的证据; 5、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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