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法院的准许撤诉裁定送达后,诉讼程序即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院受理上诉后,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的,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送达后,二审法院的裁定即生效,原一审法院的判决也生效。如果一审判决准许离婚的,则在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后,判决即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合法解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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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方签字后,该案件已经审结,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不存在是否准许撤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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