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办理残疾证流程: 一、申领对象: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其残疾程度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二、所需材料:二代身份证、户口本、3张2寸免冠近期彩照,申领人如有相关病历、证明,请携带至评定医院。 三、办理时限:在街镇残联填好申领表后,由残联帮其预约前往医院评残的日期,申领人到医院评定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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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第二,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三,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第四,政审: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残疾证补办需要的手续是申请、受理、评定、审核和批准。法律规定,残疾人办理残疾证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准办理,并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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