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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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分割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由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则由个人承担。
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一方所欠的婚前债务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则配偶在离婚后也要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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