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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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丢了,办理离婚的流程如下:1、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2、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3、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4、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诉讼离婚。
没有结婚证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去原登记机关复印材料,直接办理协议离婚就可以了。如果是结婚证丢失、或者被对方把控着不给,在离婚时可以去之前登记结婚的民政局复印结婚材料,由该婚姻登记处加盖公章,可以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然后去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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