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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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投诉: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当事人确认未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扣除的工资超过当事人月工资的20%的,属于用人单位乱扣工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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