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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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要件: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认定如下:本罪侵犯了交易对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商品交易的市场秩序;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部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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