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事后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结婚证,需孩子父母双方身份证,有的地方还需要孩子父母户口本。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婴儿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记录和证明,是卫生部门专有的职权。而结婚证是民政部门的事,而准生证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与卫生部门无关。提供父母的相关信息就可以了。 3、所以,只要你的小孩是在医院出生的,就一定会给你办《出生医学证明》,只收工本费35元,多了你可以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不给你办的话你也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针对因为暴力,女方要离婚,可是男方把户口和结婚证,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全都藏起来了,我该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属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或办理婚姻关系证明再离婚,属同居关系的自行分开即可。没有办理结婚证。若双方同居时间发生于94年2月1日之前,认定为事实婚姻,可以先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之后再去离婚;若同居发生在该时间之后,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不需要离婚,自行分开即可。孩子抚养权、共同财产可采取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结婚证办理之后丢失或被一方藏匿。结婚证丢失后,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之后再进行离婚;若结婚证被一方藏匿,另一方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去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找婚姻档案或委托律师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并让民政部门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此来证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流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再度调解,再次调解如果还未达成一致,法院则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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