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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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的最高年限为十二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年限的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同,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4、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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