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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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变更抚养关系的方法如下: 一、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是: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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