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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目前适用的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税,税率为3%到45%,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目前的税率分为3%、10%、20%、25%、30%、35%、45%几类。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速算扣除数是3500元,但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变更为5000元。其中速算扣除数分别为:其中不超过1500元的为0元;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为105元;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为555元;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05元;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2755元;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为5505元;超过80000元的135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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