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综上所述,一次死亡4个人为“较大事故”。关于调查处理的规定,请查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针对安全事故分类与分级划分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依据是根据一个安全生产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综合来评价这一起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程度作出相应的等级划分。
事故分类和分类标准:特别重大事故是指意外或者故意造成了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到30人之间死亡、50人到100人之间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