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 《拘留所条例》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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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按处罚执行。刑事拘留期间不需要交生活费。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现在被拘留是不需要交生活费的。按照拘留条例规定,在被拘留期间的生活费由国家财政支付,不需要个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原先规定伙食费由被拘留人员负担,不过该法已经废止,现行的法律不需要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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