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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2-03-09 07: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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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9 回复

专业分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n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n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n(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n(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n(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n(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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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立案标准为: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包括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包括艾滋病患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患者;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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