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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立案标准为: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对象包括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包括艾滋病患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患者;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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