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两者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诉案件随时介入。其次,关于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差别待遇。《刑事诉讼法》32条、4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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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程序: 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的律师可以做的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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