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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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于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情况,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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