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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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证要去道路运输处(局)办理。凡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应当首先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配发表》(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3、已经办理营运手续,因车辆产权变更的,还须提交原车辆管理档案以及原车籍地运管部门车辆转出证明; 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证明和车辆技术档案。申请从事道路集装箱运输还应提供专用车辆条件状况检测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明。上述材料须携带原件,其中行驶证的登记证书复印2份,身份证明复印1份,复印件一律为A4纸,车辆彩色照片3张,(由发证部门监制)。
一、需要带驾驶证,交强险,身份证去车管所或者是交警大队免费领取年检标志。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5、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或者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或者注销该车的档案,然后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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