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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人民医院负责人事故赔偿吗?

2022-04-29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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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9 回复

专业分析:

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以下面为例,这是一个医疗事故实例,提供给您作参考。经过双方协商调解,被控告方(医院)赔给控告方(死者家属)人民币 22万元。鄂州市卫生局赔给控告方(死者家属)人民币 2万元。鄂州市中心医院和鄂州市卫生局两家共赔死者家属人民币 24万元。医疗事故控告书控告人:张友志,男,汉族,1979年生,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子坛村16组。与死者关系:父子当事人:患儿爷爷奶奶被控告单位:鄂州市中心医院控告理由:医疗责任事故、延误诊治控告事实:由于鄂州市中心医院玩忽职守、误诊、延误诊治,导致患儿(张吉轩,男, 1岁 4个月)死亡。一、玩忽职守1.患儿 5月 28日到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却没有进行血常规、胸部 X线检查等任何进一步检查,未能及时掌握、控制病情。2.5月 28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姐姐(张吉娜,4岁)一起就诊,市中心医院在明知患儿张吉轩是手足口病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患儿家属手足口病是传染病,需要隔离,没有口头和书面医嘱。3.市中心医院收费收据的时间是 5月 28日,而治疗处置单上写的日期是 5月 27日。事实上我们入院时间是 5月 28日。lt;lt;治疗处置单见附件。4.5月 29日下午市中心医院医生诊断是手足口病兼危重患儿,却没有采取留院治疗措施。5.在市中心医院诊治时病历内容单上没有填写就诊医院和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填写不完整。见病历第 2页。6.市中心医院感染科明知患儿是手足口病兼病重,建议转院的情况下,既没有采取护理措施,也没有联系对口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二、误诊5月 28日患儿家属带着患儿到市中心医院诊治,医生诊断为手足口病、XXX病(字迹潦草看不清,见治疗处置单),医生开了三天针药。家属拿到药后,医生问患儿家属是在本院门诊打针还是回所在地卫生院打针?这时候已经很晚家属选择回当地卫生院打针。回到家因路程较远时已晚上七点许。到家后虽说已晚,家属还是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针。到太和镇卫生院后,值班医生说白天医生已下班现在不打针了,家属只好抱着患儿回到家。第二天清早家属又抱着患儿到太和镇卫生院打了针。打完针后,家属发现患儿发烧未退,随即转往市妇幼,市妇幼诊断为手足口病属传染病并建议转至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医生看到市妇幼诊断病历和本院头天的治疗处置单,却改诊为支气管炎(经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辨识)。见病历第 2页。三、延误诊治1. 5月 29日转到中心医院,医生诊断后开了入院单,患儿家属办理完入院手续后去到住院部。过了一会儿,住院部医生将患儿及家属赶出住院部。 2.患儿家属被赶出住院部后,听住院部医生说是传染病,要去找感染科,后抱着患儿找到感染科,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感染科医生说住院部医生不收我们也不收,两个科室推来推去,这样延误了大约两小时。3.患儿家属苦苦哀求感染科医生先用药治疗,医生拒绝。4.感染科医生看到患儿病情加重,开了一张建议转院单。在建议转院的同时,叫住患儿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医生却没有对患儿采取相应的护理和救治措施。5.患儿家属恳求医院派车护送,感染科医生置之不理,说:叫车很贵,打的便宜。将两位老人和患儿拒之门外。6.由两位 60岁老人抱着患儿在暴雨中四处寻车,经过几小时寻车和问路才到达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7.来到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已是晚上 8点 18分。由于没有吸氧和医护人员护理,导致病危。晚上 8点 40分收入 ICU,同时医生向患儿家属开出病危通知单。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 8点 50分死亡。参考法律法规1.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2.传染病防治法3.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卫办疾控发{ 2012}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4.湖北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12)版5.鄂州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附:病历2.治疗处置单处理要求1,要求经济赔偿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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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医疗事故的赔偿是找医院进行索赔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误工费。 第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第四,交通费。 第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六,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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