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界定范围,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王X说,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电子证据已经在不少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所涉及。司法解释将电子证据从视频资料一类证据里抽出来单列,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今后,QQ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电子邮件、微博留言等都将更多地出现在证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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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 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4、制作司法文书。 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5、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 6、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还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符合一夫一妻制;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不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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