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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的免交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对象或者领取人员,无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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