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990年因感情不和与谢某离婚,2000年与我结婚。2004年陈某被一公司仓库的狗咬伤得了狂犬病,患病期间,为了索要赔偿费,我将陈送到上述公司后离开。我这只是一种极端措施,并非遗弃陈某。不料其前妻谢某得知后竟趁机将陈接去,伺候至死,并予以殡葬。最近,至害陈某的公司支付了陈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20余万元。就这20余万元的归属问题,谢某与我发生争执,以我将患病的陈某“遗弃”,是她给了陈某“临终关怀”,将陈某伺候致死,并予以安葬为由,要继承这笔财产,扬言必要时就打官司。请问,法律支持谢某的要求吗答:一般说来,法律不会支持谢某分割陈某死亡赔偿金的要求,因为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死亡之后,要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消灭,这种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就应当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谢某已于陈某离婚,她和陈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自然也就失去了做陈某死亡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再无权参与对陈某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过,你为所要赔偿而将陈某送到至害人的公司后离开,这种行为实在太“极端”了,尽管初衷并非遗弃,但后果却与遗弃差不了多少。当然,作为陈某的配偶,你以法定的赔偿权利人身份获得全部赔偿的资格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再说谢某她以陈某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身份,为伺候陈、安葬陈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应按“无因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由赔偿权利人在所得的赔偿款中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你在获得了某公司对陈某的全部赔偿之后,要依法对谢某进行一定的补偿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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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妻子能要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婚内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必须有两个先决条件: 一个是一方具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对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非常慎重的,没有上述两项重大理由不能随意启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程序。
夫妻一方患病死亡财产分割为: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为配偶所有,其余分割为遗产;遗嘱或遗赠按遗嘱、遗赠分割,无遗嘱或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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