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该由责任方承担误工费,在责任方赔偿之后不足工伤待遇水平的再由单位补齐。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号 八、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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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亡的误工费是由当事人按下列标准出: 1、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3、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责任。
工伤误工费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由侵权人支付,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X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X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X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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