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登记离婚有三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你与丈夫自愿离婚,且已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其二是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是系在中国内地办理。你与丈夫若协商一致同意离婚,符合前述条件,则可到你的住所地或丈夫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你丈夫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们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你丈夫起诉离婚,则他应当向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你提起离婚,也只能向你丈夫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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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在异地能办理离婚手续。但只能办理诉讼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回去,只能在常驻地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 1、写民事诉状;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4、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5、开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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