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 13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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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考取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还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等,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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