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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判决后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签订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也可以对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进行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就变更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下几种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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