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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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降低抚养费的情况具体如下: 1、支付人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支付的; 2、支付人因犯罪接受刑罚而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愿意就降低的抚养费部分,予以补充的。
子女抚养费可以变化的法定情况是: 1、因为当地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生活需要; 2、子女因上学、患病需要增加;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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