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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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如承包方私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不按照约定缴纳土地租金等,发包方可以依照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向承包方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发包方强行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强行收回土地,承包方也可通过诉讼维权。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发生纠纷时,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协助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途径已有约定,可以根据约定选择解决方式;如果未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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