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维权,在新《消保法》中,设置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替卖家进行赔付。不过,这一先行赔付并不是无条件的——当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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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可向销售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服务者追偿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3.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1)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并不是绝对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有的法律风险是: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2、资金安全的风险,资金包括两类,第一类结算,第二类虚拟帐户的资金; 3、期权安全的风险; 4、洗钱的风险; 5、反套现的风险; 6、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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