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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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体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区别。 (2)子女无论性别、无论是否结婚、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3)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对于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是可以登记户口的。非婚生子女的意思就是父母双方并没有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孩子,但是这种孩子也是一样需要抚养和法律保护的,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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