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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写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清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地址等信息; 第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民法院经过审核予以受理。在期间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四,人民法院执行前或执行后缴纳强制执行费用。若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缴纳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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