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对法院建议检察院不同意或规定期限不回复意见。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2、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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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判决发生效力,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抗诉的申诉。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是没有权利执行刑事拘留的,如果是检察院采取的刑事拘留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移送相应的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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